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在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仍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同样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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