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经突破6000公里,且明年将实现“县县通高速”的目标。为了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的运行效率,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此外,条例还进一步规范了路网运行的监测和管理,并增加了路网监测信息化建设、管理及高速公路经营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自的职责和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如果因非交通管制需要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必须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在恶劣气象条件,如雨雪冰冻等情况下,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速通行、限制车型、间断放行等交通管制措施,但如果这些措施仍无法保证交通安全,可以依法决定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一旦相关因素消除后,应及时解除管制、恢复交通。
此外,条例还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要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尽量减少养护作业对车辆通行的影响。如果需要进行占道施工,必须编制相关方案并向执法部门报告。对于双向全幅封闭和占用单向一个车道2公里以上作业等情形,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在养护作业开始5日前向社会公告,以便通行者提前安排出行,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养护作业对通行的影响。
高速公路出现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事件,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条例规定,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道路通行信息;高速公路经营者应采取应急措施,设置明显标志,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机动车应当依次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救援联动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照救援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新闻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