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最新修订版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确保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公正与高效。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规定》,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对于那些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同时,对于外来人口犯罪现象,《规定》明确,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则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防止不规范适用与不敢适用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规范适用、不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问题,《规定》明确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便于实践掌握。
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范围
《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活动范围。包括不得进入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等,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不会干扰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或损害社会稳定。
保证金的要求
《规定》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于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同时,对于保证金的数额,决定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确保既能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又能体现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透明。
结语
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适用,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希望通过这一规定,能够为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做出积极贡献。
图片说明
图片展示了一名民警正在对一名被取保候审的人进行检查。这位被取保候审的人站在民警面前,民警正在对他进行详细的问询和检查,以确保他遵守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背景中可以看到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文件柜,营造出严肃而专业的法律执行环境。
来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