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借款人需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信息。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已预先扣除,借款人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 如贷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和数额提供借款,导致借款人产生损失,贷款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地,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仍需按约定日期和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根据合同约定,贷款人可检查并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需定期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 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若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无法依照相关法律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则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也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若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无法依照相关法律确定,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而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需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借款人如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 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若贷款人同意,可延长还款期限。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若双方约定了支付利息,则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图片:(保留原有图片,图片内容可能涉及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签署合同的过程、贷款流程等,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