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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将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至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将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至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将每月2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其他事项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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