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对象包括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与其相关联的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3张(个)或3次以上,或提供实名核验帮助3张(个)或3次或向3个对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对惩戒对象在金融方面将限制其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暂停为其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并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在信用惩戒方面,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同时,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分级惩戒措施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
《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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