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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回应热点 尚存争议

以下是润色后的文章,保留了原有图片:

(视觉中国供图)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至4月30日截止。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这份征求意见稿回应了婚姻家庭中的不少热点问题,如“假离婚”、财产分割、房屋赠与等。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荆认为,这份征求意见稿不仅有望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问题,还在法律框架下直面年轻人的同居、婚姻中的直播打赏等问题,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期待尽早实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同居关系中财产纠纷的规定,以及离婚时对困难一方提供房屋居住权的经济帮助等规定,在网络舆论中引发了较大争议。对此,实务界人士认为,部分观点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

“唤醒沉睡的法律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这一消息被“紫丝带妈妈”公益群体的发起人朱莉迅速转发到微信群里,发现群友们都在转发,“大家都很激动,解释实施后,我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行为禁令就有法可依了。”朱莉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这群因为亲密关系破裂,子女被另一方抢夺、藏匿,长期无法接触孩子、履行监护权的家长,他们在群里相互分享解决问题的办法。“紫丝带妈妈”公益群体实名登记的家长已有600多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女性,“紫丝带爸爸”约有30多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但在一段时间内,这些家长仍然缺乏有效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子女的权益。朱莉就是其中一位,她曾和前夫争夺儿子的抚养权,但最终因为前夫藏匿儿子而面临困境。直到2020年年底,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她终于和前夫达成调解协议,把儿子带回身边。

张荆和她的团队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07年至2020年的700多份涉及抚养权、探视权的判决或裁定,其中12.68%的案件中,有抢夺藏匿孩子行为,大多数藏匿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前后,大部分由父亲一方实施。

2023年11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明确了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朱莉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此后,“紫丝带妈妈”群体为孩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成功几率大大上升。

“认定抢夺、藏匿子女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就拓宽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张荆介绍说,民法典还规定了人格权行为禁令,“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也就是不能擅自改变孩子现有的生活环境。但目前只有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不少困难,实施过程中司法成本也很高。”

张荆认为,“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态度和决心,实施后,各级法院就要执行,有望唤醒沉睡的法律规定。”

同居析产新规并不是提倡同居关系合法化

征求意见稿针对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产生的析产纠纷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针对“各自所得的”及“混同无法区分的”两种情形的处理办法。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设了同居关系解除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有网友质疑,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同居,以后就能分割财产,还能得到家务劳动补偿金?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谭芳表示,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中,双方财产原则上是“共同财产制”;而同居关系更倾向于“分别财产制”。

“同居析产往往出现在同居关系解除的纠纷当中。”张荆介绍,婚姻关系中,会推定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而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同居关系,法院通常按照一般共有的原则处理,“一般共有就像两人合伙做生意,分开时,得各自证明自己名下财产的所有权,基本的处理原则是各归各。”

但实践中存在大量同居关系财产混同情况。对此,征求意见稿对财产混同的情况作了规定,要求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谭芳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处理的思路一致,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

“有些人认为,这是天上给女性掉‘金币’,只要同居,以后不仅能分财产,还能得到家务劳动补偿金。事实上,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对于亲密关系结束后,财产分割和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态度,都强调要有贡献,而不是不劳而获。家庭中有不同分工,有人负责赚钱养家,有人承担更多的照顾责任。如果对另一方贡献不认可,那就说明了他在进入这个关系时,带着一种剥削的心态,不利于建立一段健康的关系。”张荆表示。

明确离婚时的住房经济帮助形式并非“赖”在家里不走

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等方式予以帮助。

一部分人担心,离婚后,会被对方要求扶养,还能“赖”在家里不走,在网络上争议较大。谭芳解释说,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前的三部婚姻法,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都有类似规定,“可能有些公众并没有关注之前的这些规定,征求意见稿只是细化了民法典中的离婚经济帮助规定,便于法官在裁判时,更有可操作性。”

她强调,离婚时获得经济帮助的条件非常特殊:“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针对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撰文指出,离婚时女性的住房状况一般劣于男性,实践中请求经济帮助的多为女方,离婚一方陷入经济困难的重要原因是无房可住,若只用支付经济帮助金的形式予以救济,常常是杯水车薪。她们中,有的为抚养孩子放弃了工作,有的工资水平较低,若不能通过住房帮助对其予以救济,将使其难以生存。因此,住房帮助形式对女性意义重大。

为了明确生活困难的一般认定标准和酌定情形,使适用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马忆南建议,增加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条款,比如离婚后没有住房、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患有重大疾病等。她还建议,规定经济帮助终止的情形,比如受帮助方已再婚、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等情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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