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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离婚后又反悔法院:有违诚信原则,驳回诉讼请求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条规定可以再次分割的仅限“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协议离婚而言,所诉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未涉及、约定不明确,还是履行中当事人反悔,均不影响当事人主张权利。至于该财产是否真正“未涉及”,或应否受到法律保护,应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并解决。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在离婚协议书中仅记载“无共同房产、财产”。但从双方的电话录音及原告张某某庭审陈述中可知,两人在离婚时均已明确知晓诉争汽车和饭店的存在。这说明离婚协议书中“无共同房产、财产”的约定是在明知诉争汽车、饭店存在的情况下达成的。汽车、饭店非普通生活用品,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理解签订离婚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还约定,婚生子女均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跟随李某某生活,张某某未支付抚养费,说明李某某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现张某某主张双方离婚时未对汽车、饭店协商分割,不符合常理,且有违诚信原则,故应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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