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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更新版: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伤残津贴

1-6级伤残的职工,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其中,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例如,广东省和江苏省有不同的规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与护理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护理程度有所不同。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与医疗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康复费与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认定实务要点

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有三种情形可以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四种: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对特定情形下职工受伤认定为工伤的答复有三种:对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以及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对工伤认定答复包括七种情形:如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期间受伤、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的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被临时雇用员工受伤、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规定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做了新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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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加彩媛
    2024年11月25日 17:36:31
    哪个日的 那自称途中在西兴盛时间是lb,工伤认定29条规则中,这一规定能够保护更多工人的权益!
  • 莫佳菁
    2024年11月25日 17:39:23
    工伤认定条件应明确清晰,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 车子羽
    2024年11月25日 17:42:25
    工伤赔偿标准明确,工亡待遇丰厚;29条规则紧凑得体悉能救命避免拼命机会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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