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 (一)名称不同
- (二)立法背景不同
- (三)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 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
-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 (四)劳动合同试用期
- (五)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七)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 (八)非因劳动者过错或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 (十)劳务派遣
- 四、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总称,它强调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或“实施法”,两者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互为补充,但各有侧重。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但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混淆两者的称谓。
(二)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市场经济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
(三)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强调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劳动合同法》则在强调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同时,也注重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而《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
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其中几个代表性的差异: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从制定到执行都要经过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而是建立了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在必备条款中增加了如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取消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四)劳动合同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关系重新作了规范,增加了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最低工资保护,并规定了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如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机会。
(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双重以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七)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引入了代通知金制度,即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代替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
(八)非因劳动者过错或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老职工的保护。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了根据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消失等情况,增加了五种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十)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新增了关于劳务派遣的内容,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四、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虽然《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在具体细则实施方面,可能与《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章节内容有冲突。如果出现法律冲突,应依据《立法法》的规定,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解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优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总的来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各有侧重,各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正确理解两者的区别,并在实践中正确应用,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